(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2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左长雪与朱希娟民间借贷纠纷终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2131号原告左长雪。委托代理人胥军,嘉峪关市五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希娟。原告左长雪诉被告朱希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登记预立案后先行送达,9月11日正式立案并于同日由代理审判员李莉莉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左长雪、被告朱希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左长雪诉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利息1108元。被告朱希娟辩称,借款属实,但其现在无力支付。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6日,被告朱希娟向原告左长雪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左长雪现金30000元。庭审中被告自认下剩借款10000元未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庭审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条可证实借款的事实及金额,现无证据证实该款已还清且庭审中被告自认下剩10000元借款未还,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借条中未明确约定还款时间,故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从原告向法院起诉之日,即2015年9月7起计算,即利息为(以10000元为计算基数,从2015年9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希娟偿还原告左长雪借款10000元及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以10000元为计算基数,从原告向法院起诉之日即2015年9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已当庭宣判,并告知当事人于2015年9月14日之前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李莉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桂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