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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行执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六安市裕安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姚定有、李雪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市裕安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姚定有,李雪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行执字第00173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六安市。法定代表人:朱先德,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姚定有,男,汉族,1986年8月29日出生,现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李雪莲,女,汉族,1986年10月23日出生,现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作出的(2015)六裕行非审字第0018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姚定友、李雪莲银行存款人民币718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