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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民一终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山东天宝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XX勇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勇,山东天宝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一终字第1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勇,公务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天宝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解放北路25号。法定代表人:谭成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明,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XX勇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天宝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市中商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XX勇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XX勇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XX勇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为1500元,由上诉人XX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兆军审 判 员  李政远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