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南民二初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武汉旭亮洲包装有限公司与武汉天天好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南民二初字第00214号原告:武汉旭亮洲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汉口花园三期G区(淡莲轩)20栋1层1室。法定代表人:徐志斌,经理。委托代理人:巩军庆,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天天好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育才路551号。法定代表人:杜鸣,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旭亮洲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天天好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武汉旭亮洲包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旭亮洲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57元减半收取3528.5元,由原告武汉旭亮洲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刘小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张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