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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黄海与孔黎莉、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孔黎莉,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柘民初字第605号原告黄海,男,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柘荣县人,经商,住柘荣县。被告孔黎莉,女,1982年8月6日出生,汉族,柘荣县人,经商,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林强(系被告孔黎莉丈夫),男,197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柘荣县人,经商,住柘荣县。原告黄海与被告孔黎莉、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薛为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黎莉、林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海诉称,被告孔黎莉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3年8月、2013年10月分别两次向原告各借款1000000元,合计2000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并出具了借据。借款期限届至,被告未能偿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绝偿还。被告孔黎莉与林强系夫妻关系。因此,原告请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000000元及其逾期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8月12日起至本案借款付清之日止)。被告孔黎莉、林强未提出答辩。经庭审举证、认证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被告孔黎莉于2013年8月、2013年10月分别两次向原告各借款1000000元,合计2000000元,并出具了借据,双方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借款后,被告孔黎莉未能偿还借款而导致本案纠纷。另查明,本案借贷关系发生在被告孔黎莉与林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本院召集原、被告进行调解,由于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上述事实有黄海提供的二被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借据、银行流水及原告法庭陈述等为凭。由于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未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答辩、反驳、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同时,视为对原告所述相关事实在庭审中予以共同认可。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应当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黄海与被告孔黎莉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民间借贷关系基本要件的规定。原告提供了借据等,能够证明其已向被告履行了出借义务;原告黄海与被告孔黎莉之间的借款合意之意思表示真实,是合法有效的。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孔黎莉之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其应当履行偿还借款及其逾期利息的义务。被告孔黎莉与林强属夫妻关系,本案借款亦发生在被告孔黎莉与林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林强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黄海与被告孔黎莉虽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有权请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原告主张二被告应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即2015年8月12日起计算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当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孔黎莉、林强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黄海借款2000000元及逾期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8月12日起计至本案借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林强对上述借款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孔黎莉、林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为11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00元,由被告孔黎莉、林强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受案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纳的,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薛为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巧君附注:义务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在确定的履行期限内拒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就本案案件受理费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