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历城民初字第1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明凤等与王云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1925号原告张明凤,女,1958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原告黄德明,男,1982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黄德盟,男,199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上述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明凤,系被告黄德盟、黄德明之母,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云轩,男,195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许继芳,济南精诚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张明凤、黄德明、黄德盟诉被告王云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于东亮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明凤,被告王云轩及委托代理人许继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明凤、黄德明、黄德盟共同诉称,被告王云轩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张明凤及丈夫黄殿福借款28000元,于2013年10月26日出具欠条一份。黄殿福于2014年去世,原告张明凤与黄殿福有二子即原告黄德明、黄德盟。原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王云轩均以种种借口推脱。为维护三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云轩归还借款本金28000元并支付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自2013年10月2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被告王云轩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其与黄殿福系同村好友,2011年以前二人都从事猪肉生意,黄殿福为猪肉批发,其为猪肉零售,其经常到黄殿福处批发猪肉。由于二人关系较好,猪肉款迟迟没有结算,直至2013年10月26日通过对账,其才给黄殿福出具了28000元的猪肉款欠条,并非原告所称的借款28000元。2011年后,猪肉生意不好做,其转做草莓生意,黄殿福也转为草莓生意。2014年1月26日,黄殿福在济南闵子骞路农贸市场答应了好多草莓买家,由于量大来不及收购,便购买了其收购的草莓,数量为230多斤,价格为每斤16元,共计36800元。黄殿福一车拉不了,让被告雇人用三轮车帮运到济南闵子骞路农贸市场,草莓款一直没有结算。2014年2月底,黄殿福患上癌症急需用钱时,原告从未索要过猪肉款,其也无法向原告要草莓款。2014年6月26日,黄殿福病故后,其向原告张明凤索要草莓款与猪肉款的差额8800元时,原告张明凤予以否认。综上,其不是欠黄殿福借款,而是欠猪肉款,由于黄殿福还欠其草莓款,且草莓款数额大于猪肉款数额,故三原告还欠其8800元,因此请求法院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王云轩及原告张明凤丈夫黄殿福均系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城角巷村村民,之前关系较好。2013年11月28日,被告王云轩为黄殿福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到黄殿福现金贰万捌仟元正王云轩2013农历10.26”。之后,被告王云轩未偿还上述款项。另查明,2014年6月26日,黄殿福因病去世。黄殿福的父母均已去世,其与原告张明凤有两名子女即原告黄德明、黄德盟。因上述债务问题双方发生纠纷,三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上述事实,有三原告提交的欠条1份、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城角巷村委会证明1份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为凭。双方对下列事实存在争议:1、欠款形成的原因。对此,原告张明凤称:1992年,黄殿福因涉嫌强奸罪被公安机关逮捕,因被告王云轩有一定的社会关系,其给被告王云轩1万元托其帮忙,结果被告王云轩没有帮上忙,其去找被告,被告王云轩就出具了欠1万元的欠条,时间1992年12月左右。打了欠条后被告王云轩一直没给钱,但年年改欠条。过了5年左右,被告王云轩建大棚又借钱,黄殿福又借给被告1万元,被告王云轩出具了欠款2万元的欠条。之后被告王云轩还是每年修改欠条,并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中间被告王云轩也给过2年左右的利息。2013年11月28日,被告王云轩出具了本案中的欠条,加上利息共计28000元。黄殿福去世后,其去找被告王云轩,被告不予偿还,双方发生了口角,因此才提起诉讼。对此被告王云轩不予认可,称:原告所诉不实,上述情况不存在,实际情况是黄殿福夫妻批发猪肉,其经常从两人处批发猪肉,欠了一部分款项,最后经结算出具的该欠条。经审查本院认为,本院对2013年11月28日被告王云轩认可欠付黄殿福28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2、黄殿福是否欠付被告王云轩草莓款。被告王云轩称:2011年后,其转做草莓生意,黄殿福也转行做草莓生意。2014年1月26日,黄殿福收购其草莓,购买了2300多斤,每斤按16元计算,其帮忙将草莓送至济南市历城区闵子骞路。黄殿福表示月底结算,结果还没结算黄殿福就因病住院了。为此被告王云轩申请证人陈某某出庭作证。证人陈某某出庭作证称,其与被告王云轩有草莓业务关系。2014年1月26日傍晚,黄殿福去被告王云轩家里购买草莓,黄殿福开着银灰色摩的去的,一车拉不了,被告王云轩开着三轮车和证人一起给黄殿福送到闵子骞路上,然后又回家的。黄殿福购买了2300斤,每斤是16元,黄殿福当时没有给钱,也没有出具欠条。2014年5月,被告王云轩又让其一起去黄殿福家中要过钱,去过两次,当时没见到黄殿福,见到原告张明凤了,原告张明凤不认可欠草莓款事实,双方还发生了口角。经质证,原告张明凤对此有异议,称:其夫妻二人7年前就开始从事草莓生意了,一直经营到2014年3月5日黄殿福因病住院,草莓都是从季家村购进的,从没购买过被告王云轩的草莓。证人陈述不属实,其从未见过证人,被告王云轩和证人也都没去过原告家要钱。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被告王云轩出具的欠条,被告王云轩欠付黄殿福28000元,双方的该笔债权债务关系清楚、明确,被告王云轩理应偿还。因黄殿福已因病去世,三原告作为黄殿福的继承人,有权依法主张权利。被告王云轩辩称黄殿福欠付其草莓款36800元,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对辩称事实,被告王云轩仅提供证人陈某某的证言予以证实。经审查本院认为,该证言系孤证,证言内容无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且证人与被告王云轩有一定的利害关系,仅凭该证言认定欠款事实依据不足,因此本院对被告王云轩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综上,三原告要求被告王云轩偿还欠款28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王云轩未及时还款,三原告要求被告王云轩支付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云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明凤、黄德明、黄德盟欠款28000元。二、被告王云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明凤、黄德明、黄德盟利息损失(以28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2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张明凤、黄德明、黄德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王云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东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娄焕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