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行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南江镇桥市居委会与被告平江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裁决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江县南江镇桥市居民委员会,平江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平行初字第51号原告平江县南江镇桥市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毛朗星,主任。委托代理人欧阳德良,平江县启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平江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胡密根,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江县南江镇桥市居民委员会诉被告平江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裁决一案中,原告以已向平江县人民政府要求土地征收补偿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江县南江镇桥市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方炳均审 判 员  欧阳琦人民陪审员  王湘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万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