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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与福建武夷风茶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福州泽荣房地产有限公司、洪明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1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负责人何韶军,行长。委托代理人俞小明,男。委托代理人郑波,女。被执行人福建武夷风茶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兵稳,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州泽荣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丰辉,总经理被执行人洪明成,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与福建武夷风茶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福州泽荣房地产有限公司、洪明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580万元、利息66411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中查明,本案在诉讼中保全了被执行人福建武夷风茶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夷山市度假区九龙窠路2号(九龙湾山庄)证号为“武国用(2010)字第2812号”的土地使用权。由于牵涉到其他案件,被延平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福建武夷风茶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上述土地使用权上的房产,并于2015年5月15日对上述房地产进行拍卖并拍卖成交,因该房产系本案申请人的抵押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1条、第93条的规定,本案申请执行人依法向首封的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并主张优先受偿权。本院已将申请执行人的参与分配函送达延平区人民法院。除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名单信息若干规定》的规定,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财产已被延平区法院执行其他案件时查封并处置,本院亦将申请人参与分配报告送达财产处置法院参与分配。现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南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忠电代理审判员  吴文建代理审判员  谢光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连 君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