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会民初字第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会民初字第0235号原告侯某某,女,1980年3月18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金某某,甘肃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男,1979年11月8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原告侯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已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彩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国雄审 判 员 常月贵人民陪审员 剡进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