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2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2443号原告:李某,无业。被告:张某,沙宣美发大学路店职工。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和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3年8月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名张德铄。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没有建立感情基础,刚结婚几个月时间感情尚可,但从被告母亲从外地打工回来一起生活后,被告对原告的态度大转变,被告及其母亲经常无故猜疑原告偷窃、乱花家中钱财,在原告怀孕且没有经济收入期间拒绝给付营养费用,原告怀孕7个月时,被告的母亲动手殴打原告,被告视而不见,原告坐月子期间感冒了,被告拒绝给原告吃药治病,原告被迫到娘家养病,2015年2月1日开始分居至今。2015年7月5日原告返回家中看望孩子并取回自己衣物等,才发现房门锁更换,在敲门进入后双方家人发生争执,至今原、被告仍未和好,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有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育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张某辩称,原告诉状中所诉与事实不符。原、被告在彼此了解的基础上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及被告父母对原告百依百顺,孩子出生后被告家全心全意的照顾原告及孩子,原告始终不满意。2015年2月1日原告丢下孩子回娘家,被告多次去原告家中接原告,原告始终没有回来。原、被告感情没有破裂,为了双方好不容易建立的家庭,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名张德铄。2015年2月1日开始分居至今。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开庭笔录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一年半时间,双方应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美满的婚姻是需要两个人共同努力经营的,现在孩子尚幼小,希望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多理解、多沟通,尊敬长辈,孝敬双方父母,相信双方经过努力会创建一个和睦的家庭。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