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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玄知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玄知民初字第204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波、李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法定代表人佘才高。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应交纳诉讼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海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罗安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