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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执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执字第1340号莫国成与陆启明,刘丽贞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1340号申请执行人莫国成,男,195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委托代理人蔡奋峰、张思平,广东华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陆启明,男,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刘丽贞,女,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莫国成与被执行人陆启明、刘丽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坭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72310.8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692元、保全费1270元。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4048.1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辖区内的国土、房管、车管、银行等单位或部门调查,共扣划被执行人存款10558.32元(该款已全部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和拟将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的事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未提出异议,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13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荣代理审判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耀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