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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2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唐毓华与绵阳市林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2626号原告:唐毓华,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鲁班镇。委托代理人:吴晋,三台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绵阳市林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沅宏。住所:绵阳市临园路西段。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毓华与被告绵阳市林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毓华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毓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毓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邓玉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魏智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