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商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青岛宏泰机械有限公司与李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宏泰机械有限公司,李国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32号原告:青岛宏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黄山经济区小王家庄村。组织机构代码:74396879-2。法定代表人:李胜,董事长。被告:李国庆,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宏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宏泰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保全费570元,共计1135元,由原告青岛宏泰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薛志芳审 判 员 张成镇代理审判员 赵桂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相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