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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一初字第01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穆某与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某,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一初字第01585号原告:穆某,女,198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告:楚某某,男,198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某诉被告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穆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楚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穆某负担。审判员  刘树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杨仁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