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0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勇与被执行人杨丽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勇,杨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834号原告:张勇,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代理人:桑梓芳,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杨丽霞,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张勇申请执行杨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00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丽霞归还原告张勇借款40000元及利息(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计算),并承担诉讼费555元、执行费724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杨丽霞向本院提交了其丈夫丁健在芜湖市镜湖区法院起诉魏金虎的诉讼材料,要求魏金虎归还借款3500000元及利息,该案目前处于审理阶段,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请求暂缓执行,待该案执结后再偿还本案借款,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上述请求予以认可并同意。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杨丽霞在户籍所在地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杨丽霞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即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宣州区人民法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00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毛庆明审 判 员 冯龙宝代理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洁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