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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知民辖终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上海美橙科技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祁龙飞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知民辖终字第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美橙科技信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北路528号16幢206室。法定代表人任中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祁龙飞,男,汉族,1987年4月3日生。委托代理人陈超,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亮亮,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厦门易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望海路19号603单元。法定代表人孔德菁。原审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原审案号:(2014)宁铁知民初字第697-2号。上诉理由及请求:本案系所有权纠纷,不适用信息网络侵权责任的管辖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移送。本院经审查认为,案由的确立,纠纷的定性定,应根据原告的,是根据当事人的诉请及相关事实综合认定,在二审期间,本法院依法就合同之诉与侵权之诉的区别向向当被上诉人事人作出了法律释明,其当事人坚持以侵权纠纷作为起诉理由,故本案系系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被侵权人即被上诉人祁龙飞的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银龙花园某期某栋310室,该处应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的要求,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自2013年7月1日起审理发生在南京市秦淮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及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海美橙科技信息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学峰审判员  沙孝民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修海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