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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民初字第25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于峰与曹丰忠、XX民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峰,曹丰忠,XX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初字第2500-1号原告于峰,居民。李被告曹丰忠,居民。被告XX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德强审 判 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肖培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 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