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民初字第25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于峰与曹丰忠、XX民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峰,曹丰忠,XX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初字第2500-1号原告于峰,居民。李被告曹丰忠,居民。被告XX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德强审 判 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肖培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 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