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14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北京凯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花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14742号原告北京凯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中粮广场B座1301室,组织机构代码71774420-X。法定代表人朱传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黎存存,北京中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花美,女,1957年5月9日出生。本院按原告北京凯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王花美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送达,故,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北京凯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竞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贾默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