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城法执异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富昌兴业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镇安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与佛山市环市镇镇安实业工贸汽车修配厂,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镇安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其他执行执行异议案件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镇安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执行异议裁定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镇安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深圳市富昌兴业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环市镇镇安实业工贸公司汽车修配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异字第58号异议人(被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镇安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原佛山市石湾区环市镇镇安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吴家驹。委托代理人张君仪,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富昌兴业投资有限公司(原深圳市富昌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郝敬丰。委托代理人伍芷茜,广东新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佛山市环市镇镇安实业工贸公司汽车修配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陈瑞炘。本院在执行深圳市富昌兴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环市镇镇安实业工贸公司汽车修配厂、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镇安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借款合同纠纷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镇安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异议人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镇安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 彦审判员 邱建聪审判员 吴小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小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