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LIM BOON KHUAY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121号原告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效。委托代理人姜俊楠。被告LIMBOONKHUAY。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LIMBOONKHUAY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义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万 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