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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洞民初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袁光和与尹显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光和,尹显友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洞民初字第820号原告袁光和,男,1957年5月22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笃松,男,洞口县平溪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显友,男,1967年8月28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欧阳克文,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光和与被告尹显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光和以本案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撤销等行政诉讼问题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光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光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袁光和承担。审判员  曾海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静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