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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朴玄淑与张运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朴玄淑,张运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朴玄淑,女,1970年6月20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和龙市。被执行人张运家,男,195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和龙市。申请执行人朴玄淑与被执行人张运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3)和民初字第8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朴玄淑于2015年3月15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04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运家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裁定扣划了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龙支行的存款5100元。此款255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朴玄淑,余款2550元退回给被执行人作为生活费用。经本院穷尽调查即被执行人张运家的房屋、车辆、工商股权、银行存款等收入来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张运家应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3)和民初字第82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保留申请执行人对剩余债权的申请执行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龙权执行员  吕忠华执行员  朴青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元香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