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保字第10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魏九柏与吴再军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九柏,吴再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1049-1号原告魏九柏。被告吴再军。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2678号原告魏九柏与被告吴再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2015)临兰执保字第104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吴再军的的银行存款15万元。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吴再军的的银行存款15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史运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