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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6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屈扶桑,胡朝英与蒋昌良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扶桑,胡朝英,蒋昌良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6540号原告:屈扶桑,男,1953年3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胡朝英,女,195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陆汉军,男,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系二原告女婿。(特别授权)被告:蒋昌良,男,196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屈扶桑、胡朝英诉蒋昌良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扶桑、胡朝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屈扶桑、胡朝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扶桑、胡朝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屈扶桑、胡朝英承担。代理审判员  税云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唐兴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