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1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毛占岭与施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占岭,施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1247号原告:毛占岭,教师。被告:施玲,公务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占岭与被告施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占岭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占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80元,共计105元,由原告毛占岭自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恩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