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叩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叩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096号原告叩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叩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叩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叩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叩某负担。审 判 长 郭 华审 判 员 袁景洲代理审判员 刘亮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天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