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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叩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叩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096号原告叩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叩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叩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叩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叩某负担。审 判 长  郭 华审 判 员  袁景洲代理审判员  刘亮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天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