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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0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海堂诉被告刘建国、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堂,刘建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14号原告刘海堂被告刘建国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永明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堂撤回起诉。审判员  梁宝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慧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