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02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杨大安与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市田家庵区舜昊汽车修理厂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大安,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市田家庵区舜昊汽车修理厂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2796号原告:杨大安,男,196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金克绪,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瑞磊,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吴晓辉,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淮南市田家庵区舜昊汽车修理厂,住所地安徽淮南市田家庵区,其他情况不详。法定代表人:刘立志,系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大安诉被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市田家庵区舜昊汽车修理厂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大安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大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大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桂芳人民陪审员 蒋保洲人民陪审员 刘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