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2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刘奎旺与青县金牛镇黄老人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奎旺,青县金牛镇黄老人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2734号原告刘奎旺。被告青县金牛镇黄老人村民委员会,地址:青县金牛镇黄老人村。法定代表人古庆军,任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奎旺诉被告青县金牛镇黄老人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刘奎旺以需要重新组织证据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奎旺撤诉。案件受理费365元由原告刘奎旺负担。(转下页)审判员 姜庆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