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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行终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国文与阿荣旗公安消防大队其他行政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国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呼行终字第00031号上诉人(起诉人)刘国文,男,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上诉人刘国文不服阿荣旗人民法院(2015)阿行初字第0003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刘国文上诉称,阿荣旗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阿公消火重认字(2014)第02号《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未从实际出发,失火原因与生活用火无关,该火灾属电路老化所致。请求一、撤销原审裁定;二、撤销阿公消火重认字(2014)第02号《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三、重新从实际认定。本院认为,阿荣旗公安消防大队在查明火灾事故事实后,作出的阿公消火重认字(2014)第02号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并未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 兰审 判 员  张吉春代理审判员  臧旭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史芳怡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