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行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宗永利与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永利,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宗天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天行初字第73号原告宗永利,男,195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济南钢铁总厂第二分厂退休工人,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由守刚,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科验,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胜凯,局长。委托代理人于建波,济南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杨俊亮,济南市天桥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第三人宗天宇,男,199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宗永利诉被告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产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宗永利以其诉讼请求不明确为由,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宗永利申请撤诉,是原告依法对其诉权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无规避法律行为,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永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宗永利承担。审判长 杨 斌审判员 刘 杰审判员 段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