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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夏执字第00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亮与武汉三剑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亮,武汉三剑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拟稿纸签发:拟稿:核稿:校对: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执字第00987号申请执行人张亮。被执行人武汉三剑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魏国艳,该××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33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三剑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张亮支付伤残津贴、护理费、工资差额等费用共计23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45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三剑照明器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245元或者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阮亚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