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天水华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23-3号申请执行人天水华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773954-8,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法定代表人金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利军,该公司财务总监。委托代理人马群,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甘肃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织机构代码22446399-5,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王春景,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天水华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2014)甘民二终字第1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6月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2015)天执字第23号执行通知,责令其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天水华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409816元、违约利息890063.84元(计算至2015年8月13日,之后另计)、案件受理费22486元、执行费24393.13元,以上四项合计2346758.97元,但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承建天水市商务中心1#楼及裙楼,在天水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工程款(约20000000元)尚未结算。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依法向第三人天水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提取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天水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346758.97元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2015)天执字第11-1号执行裁定书。由于该工程目前既未检查验收,也未进行工程款结算,以致暂不能及时强制提取该款。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甘民二终字第1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憬时代理审判员 张和平代理审判员 逯周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