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执字第5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蔺金梅与彭德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蔺金梅,彭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执字第582-2号申请执行人蔺金梅。被执行人彭德荣。申请执行人蔺金梅与被执行人彭德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南法镇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将位于茂名市高凉北路107号大院1、2、3、4、5号首层3、4号商铺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并支付赔偿损失款(按每月4639元计算,从2014年11月2日起计至返还商铺之日止)给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从2015年3月15日起计至履行完毕时止);负担案件受理费89元、执行费2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6月23日本院强制执行将商铺返还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应支付的赔偿损失款至今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南法执字第5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水洋审判员 江锦秀审判员 朱雅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日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