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何民一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韩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何民一初字第1071号原告韩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振坤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由晨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