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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海法登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撤回申请人中央储备粮揭阳直属库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央储备粮揭阳直属库

案由

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海法登字第287号申请人:中央储备粮揭阳直属库。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法定代表人:黄钢城,该库主任。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央储备粮揭阳直属库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一案中,因申请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申请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申请处理。审判员  黄耀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锡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