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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杜某与欧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欧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976号原告:杜某,女,汉族,住中山市石岐区,公民身份号码×××036X。委托代理人:李凯、陈丽梅,分别广东。被告:欧某,男,汉族,住中山市石岐区,公民身份号码×××031X。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欧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劲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阮秉智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