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商初字第0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徐兴国与新浦区新海社区王青松饭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兴国,新浦区新海社区王青松饭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01911号原告徐兴国。委托代理人倪善发、周涛,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浦区新海社区王青松饭店,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陇海西路新海花园**号楼****号。经营者王青松。原告徐兴国与被告新浦区新海社区王青松饭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徐兴国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兴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兴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明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海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