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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商初字第0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徐兴国与新浦区新海社区王青松饭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兴国,新浦区新海社区王青松饭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01911号原告徐兴国。委托代理人倪善发、周涛,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浦区新海社区王青松饭店,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陇海西路新海花园**号楼****号。经营者王青松。原告徐兴国与被告新浦区新海社区王青松饭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徐兴国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兴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兴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明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海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