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梅陇镇管理处与颜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梅陇镇管理处,颜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458号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梅陇镇管理处,住址,组织机构代码:79924360-0。法定代表人张明委托代理人曾伯凯。委托代理人袁跃明。被告颜碧,女,汉族,住址深圳市龙华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梅陇镇管理处诉被告颜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梅陇镇管理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预付30元。审 判 长 陈 平代理审判员 陈蕾仰人民陪审员 朱纯禄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锐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