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萧民一初字第03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乔建和与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建和,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3976号原告:乔建和,男,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被告: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闽清县。万基大观天下项目部住所地:萧县安粮一期28号楼东单元一楼。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建和诉被告褔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建和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建和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建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97元,减半收取3048.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德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