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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民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崔陆勤与渑池县顺通矿产品有限公司、刘首良、李明霖、韩晓峰、姚红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陆勤,渑池县顺通矿产品有限公司,刘首良,李明霖,韩晓峰,姚红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渑民初字第785号原告崔陆勤,男,1975年1月6日生,汉族。被告渑池县顺通矿产品有限公司。被告刘首良,男,1957年5月1日生,汉族。被告李明霖,女,1957年7月3日生,汉族。被告韩晓峰,男,1968年10月27日生,汉族。被告姚红秀,女,1974年5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陆勤与被告渑池县顺通矿产品有限公司、刘首良、李明霖、韩晓峰、姚红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崔陆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崔陆勤负担。审 判 长  彭治军审 判 员  张苏波人民陪审员  马 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