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00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饶祖元与周建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祖元,周建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0533号申请执行人饶祖元,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周建斌,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饶祖元与被执行人周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广民一初字第020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20000元、利息5400元及诉讼费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依据本裁定,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3)广民一初字第020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冰审判员 闻 剑审判员 杨骏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