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执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杜变枝与山西省体育博物馆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变枝,山西省体育博物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民执字第587号申请执行人杜变枝,女,196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山西省体育博物馆(原山西省体育馆),住所地太原市双塔西街40号。组织机构代码40570351-3。法定代表人吴彬文,馆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并民终字第119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省体育博物馆(原山西省体育馆)人民币111730.68元(包括失业保险损失110163.68元、诉讼费15元,执行费1552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兴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郝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