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初字第02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张培中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任超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培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任超锋,周口市鑫汇大件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刘有中,巨野金宏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川民初字第02152号原告张培中,男,汉族,1986年3月10日生。委托代理人王军辉,河南明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负责人王向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军伟,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超锋,男,汉族,1986年3月22日生,住河南省柘城县大仵乡红旗村聂庄***号。被告周口市鑫汇大件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该公司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许全合,河南众望律师事务律师。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鲁玉春,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学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员工。被告刘有中,男,汉族,1985年1月14日生。被告巨野金宏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陈成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华伟,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培中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人保财险周口公司)、任超锋、周口市鑫汇大件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下称鑫汇大件运输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下称太平洋财险漯河公司)、刘有中、巨野金宏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心支公司(下称人寿财险菏泽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培中委托代理人王军辉,被告人保财险周口公司委托代理人周军伟,被告任超锋、鑫汇大件运输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许全合,被告太平洋财险漯河公司委托代理人范雪芬,被告人寿财险菏泽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华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有中、巨野金宏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培中诉称,2015年1月26日08时32分许,齐富安驾驶豫P×××××/豫P×××××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自东向西行驶至宁洛高速388KM(北半幅)处时车辆撞击发生交通事故停在路面上由被告陈华伟驾驶的豫P×××××/豫P×××××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而后刘有中驾驶的鲁R×××××/鲁R×××××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又撞击豫P×××××号/豫P×××××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右后角,造成齐富安当场死亡、乘车人齐际中受伤,豫P×××××/豫P×××××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P×××××/豫P×××××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R×××××/鲁R×××××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受损,豫P×××××/豫P×××××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R×××××/鲁R×××××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载货物受损的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齐富安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华伟、刘有中共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齐际中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各方就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停运损失、评估费用等共计20000元。被告人保财险周口公司辩称,本案是交通���故纠纷,不是保险合同纠纷,豫P×××××号车辆在我公司没有投保车辆损失险,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任超锋、周口市鑫汇大件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辩称,1、豫P×××××/豫A×××××挂车的实际车主为齐富安,齐富安在本次事故中已死亡;2、豫P×××××号车在太平洋财险漯河合同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的损失应当保险公司承担。被告太平洋财险漯河公司辩称,1、齐富安应提供合法有效的驾驶证、行驶证;2、原告的诉请过高,我公司同意与另外负次要责任的车辆根据事故责任比例进行承担;3、诉讼费、停运损失、评估费我公司不应当承担。被告刘有中、巨野金宏运输有限公司未到庭、未答辩。被告人寿财险菏泽公司辩称,1、在核实刘有中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公司同意在保险限额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合法费用予以赔偿;2、原告的诉请过高,本次事故造成多人受伤、多车损坏,请法庭判决时予以考虑;3、诉讼费、评估费、停运损失我公司不应当承担。原告张培中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事故认定书、保险单复印件、陈华伟驾驶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车辆挂靠协议、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评估意见书、评估费票据、修车费发票,证明原告的车辆损失所支出的评估费用。被告人保财险周口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被告任超锋、鑫汇汽车运输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驾驶证、行驶证、挂靠合同、二手车买卖协议,证明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为齐富安,二被告不应承担责任;2、保险单,证明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1000000元。被告太平洋财险漯河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被告刘有中、巨野金宏运输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被告人寿财险菏泽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根据当事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庭审调查,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5年1月26日08时32分许,齐富安驾驶豫P×××××/豫P×××××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自东向西行驶至宁洛高速388KM(北半幅)处时车辆撞击发生交通事故停在路面上由被告陈华伟驾驶的豫P×××××/豫P×××××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而后刘有中驾驶的鲁R×××××/鲁R×××××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又撞击豫P×××××号/豫P×××××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右后角,造成齐富安当场死亡、乘车人齐际中受伤,豫P×××××/豫P×××××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P×××××/豫P×××××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R×××××/鲁R×××××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受损,豫P×××××/豫P×××××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R×××××/鲁R×××××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载货物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齐富安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华伟、刘有中共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齐际中无事故责任。经司法鉴定,豫P×××××/豫P×××××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辆损失为16920元,在评估过程中,原告张培中支出评估费用1000元。另查明,被告鑫汇大件运输公司所有的豫P×××××/豫P×××××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漯河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投保有不计免赔险种,其中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险限额为10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刘有中驾驶的巨野金宏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R×××××/鲁R×××××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人寿财险菏泽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投保有不计免赔险种,其中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10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再查明,原告张培中所有的豫P×××××/豫P×××××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在周口市鑫晨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经营。事故发生后,鲁R×××××/鲁R×××××挂号重型半挂牵引所有权人杨士宽及所载货物的所有人、齐富安的家属均已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应予赔偿。刘有中、齐富安驾驶的车辆造成陈华伟驾驶的原告张培中所有的的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齐富安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陈华伟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有中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故被告刘��中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齐富安、陈华伟、刘有中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本院认定齐富安、陈华伟、刘有中分别承担事故责任的70%、15%、15%。因鑫汇大件运输公司所有所有的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险漯河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太平洋财险漯河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巨野金宏运输有限公司系刘有中驾驶车辆所有权人,故被告人寿财险菏泽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原告张培中未提供其车辆停运损失的证据,故对其要求被告承担停运损失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因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且原告张培中所有的车辆为在被告人保财险周口公司投保有车辆损失险,故对原告张培中要求被告人保财险周口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张培中10444元。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张培中4238元。三、驳回原告张培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约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评估费用1000元,原告张培中负担195元,被告195元,被告任超峰、周口市鑫汇大件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国君审 判 员 连东超陪 审 员 郭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靳学丽附赔偿清单赔偿清单车辆损失:16920元被告人寿财险险菏泽公司应在交强险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培中2000元,被告人寿财险险菏泽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培中(16920元-2000元)×15%=2238元,合计4238元,被告太平洋财险漯河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培中(16920元-2000元)×70%=10444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