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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莫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卢刑初字第112号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某某,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9年10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卢氏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李东,河南洛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三卢检公诉刑诉(201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李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26日下午4时许,卢氏县双槐树乡西桃花村三组居民莫某甲因其邻居、被告人莫某某将其核桃树枝砍断,拿油锯锯莫某某核桃树,被告人莫某某拿斧头到场阻止,双方在厮打过程中,莫某甲持木棍将被告人莫某某头部打流血,莫某甲逃跑,被告人莫某某持斧头在后追赶,莫某甲在跑的过程中绊倒,被告人莫某某用斧头砍向莫某甲右脚,致莫某甲右脚小趾根部受伤。经卢氏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莫某甲的右脚小趾骨折,伤情为轻伤二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莫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认为案发当时莫某甲将其头部打伤后他已头晕,莫某甲跑的过程中被绊倒,其脚上的伤是如何形成的他不知道,他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李东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告人莫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危害不大,事后其亲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莫某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6日下午4时许,卢氏县双槐树乡西桃花村三组居民莫某甲因邻居被告人莫某某将其核桃树枝砍断,拿油锯锯莫某某核桃树,被告人莫某某拿斧头到场阻止,双方发生厮打。双方在厮打过程中,莫某甲持木棍将被告人莫某某头部打伤后跑离现场,被告人莫某某持斧头在后追赶,莫某甲在跑的过程中绊倒,被告人莫某某用斧头砍向莫某甲右脚,致莫某甲右脚小趾根部受伤。经卢氏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莫某甲的右脚小趾骨折,伤情为轻伤二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莫某某的亲属于2015年8月20日经与被害人莫某甲协商,赔偿被害人莫某甲损失2600元,并取得被害人莫某甲对被告人莫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卢氏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证明:2014年9月29日,莫某甲到卢氏县公安局双槐树派出所报案。2.被告人莫某某户籍证明,本院(2015)卢刑初字第14号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证明:被告人莫某某1966年11月13日出生,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9年10月6日刑满释放。3.卢氏县公安局双槐树派出所拍摄的现场照片、物证照片及莫某某、莫某甲伤情照片共8张证明:被告人莫某某砍伤莫某甲使用的斧头,其本人头部被打伤等情况;莫某甲锯莫某某家的核桃树、打莫某某使用的木棍、被砍伤的右脚及双方打架现场等情况。4.卢氏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证明:卢氏县公安局于2015年1月28日到卢氏县双槐树卫生院调取2014年9月26日后莫某某住院记录,经查双槐树卫生院无莫某某住院记录。5.卢氏县公安局登记物品清单证明:2014年9月27日,卢氏县公安局民警对莫某甲绿色奥斯顿20#油锯一把,打伤莫某某时使用并折断的直径30mm的两截长度分别为85cm、30cm的核桃树枝,莫某某80cm长木把铁斧头一把作为证据进行登记,并经本人确认。6.领条、谅解书证明:2015年8月20日,被告人莫某某的亲属赔偿被害人莫某甲损失2600元,并取得被害人莫某甲对被告人莫某某的谅解。7.卢氏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卢)公(刑)鉴(法医)字(2014)026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经鉴定,莫某甲右足第5趾骨两节趾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8.证人李某某(被害人莫某甲母亲)证明:2014年9月26日下午3点多,我老公喊我说儿子莫某甲和莫某某在吵架,我到屋后场子后看见我儿子拿着一根粗树枝在挡莫某某,莫某某手里拿着斧头在追撵莫某甲。莫某某拿斧头抡着砍莫某甲,莫某甲就往后退,在往后退过程中,莫某甲绊住东西绊倒了,莫某某一斧头砍在莫某甲右脚上,莫某甲就从地上摸了一根棍子和莫某某打,打的过程中莫某甲用棍子打住了莫某某的头,莫某甲就跑了。9.证人莫某乙(卢氏县双槐树乡西桃花村三组居民)证明:2014年9月26日下午三四点钟,我背玉米往回走到路口,莫某甲他妈说:“赶紧上去看看,金波在上边场边砍莫某某的树枝,怕他们一会要打架。”说着我们往场边走,看见莫某某拿着一把斧头也往场头去了。我走到场头见莫某某手拿一斧头在那儿抡着要砍莫某甲,莫某甲拿一根根子在那儿抡着挡,棍子打住斧头把棍子打坏了,棍头打在莫某某头上把莫某某头打流血了。我说:“金波赶紧走”,莫某甲赶紧往身后的堰上跑,莫某甲当时滑了一下坐在堰上,莫某某用斧头抡过去扫住莫某甲脚,把莫某甲右边脚趾头砸烂了,当时就流血了。后来莫某甲就跑了,莫某某追了一截没再追,就回到场头把莫某甲的油锯给砸坏了。莫某某脑袋流血,莫某甲右脚被砍的血肉模糊。10.被害人莫某甲陈述:2014年9月26日下午4时许,我见我家的核桃树被别人砍了两棵。我就问莫某某是不是他砍了,他说树影响他地了,他就要砍。我很生气,说他砍我树我砍他树。我回家把我油锯拿上去锯他核桃树。正锯的时候见莫某某拿了一把大斧头往我跟前走,我怕莫某某砍我,就停下来走到平地中间,莫某某走到我跟前就要砍我,我就赶紧跑,被倒在地上的一棵树绊倒,莫某某就用斧头向我脚上砍了一下,我起身赶紧跑,莫某某还一直追,我一急就在地上捡起一根木棍子对莫某某头顶打了一下。后来莫某某的姐姐通过村干部给我说,我考虑都是邻居,同意她给我赔偿2600元,我出了谅解书,对莫某某表示谅解。11.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2014年9月26日早上9点多,我在自家地搭香菇棚,因嫌莫某甲家的2棵核桃树树枝碍事,就把伸到我地边的树枝给砍掉了。中午莫某甲看见核桃树枝被砍,就拿着油锯锯我房后场子边的核桃树。我看见莫某甲正锯我的树,我说你再锯就要打架了,说着抡了两斧头,莫某甲拿一根棍子向我打来,我用斧头挡,棍子打在我头上,把我头打烂莫某甲就跑,我抡着斧头在后边追他。莫某甲跑到路碾上绊倒了,我用斧头一抡照莫某甲跟前一尺来远地方砍了一下,砍在地上,斧头把可能打住了他的脚,莫某甲爬起来又跑了大约三十来米,坐下来把鞋脱了看了一下右脚,用一个油纸袋把脚套上穿上鞋走了。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莫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又故意犯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应从重处罚。本案系由邻里纠纷引起,被害人莫某甲有一定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莫某某从轻处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莫某某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对被告人莫某某的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莫某某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莫某某认为莫某甲脚上的伤是如何形成的他不知道,其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解意见,经查,证人李某某证明:“莫某甲绊住东西绊倒了,莫某某一斧头砍在莫某甲右脚上”。证人莫某乙证明:“莫某甲赶紧往身后的堰上跑,莫某甲当时滑了一下坐在堰上,莫某某用斧头抡过去扫住莫某甲脚,把莫某甲右边脚趾头砸烂了,当时就流血了。”被害人莫某甲述称“莫某某走到我跟前就要砍我,我就赶紧跑,被倒在地上的一棵树绊倒,莫某某就用斧头向我脚上砍了一下”。被告人莫某某的在公安机关供述称:“莫某甲跑到路碾上绊倒了,我用斧头一抡照莫某甲跟前一尺来远地方砍了一下,砍在地上,斧头把可能打住了他的脚,莫某甲爬起来又跑了大约三十来米,坐下来把鞋脱了看了一下右脚,用一个油纸袋把脚套上穿上鞋走了。”卢氏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卢)公(刑)鉴(法医)字(2014)026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莫某甲右足第5趾骨两节趾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莫某某用斧头砍伤被害人莫某甲右脚,致其轻伤的事实。被告人莫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上述辩解意见不能成立。被告人莫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莫某某犯罪犯罪后其亲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莫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莫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16年1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郜留剑审 判 员  张军川人民陪审员  徐平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