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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民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贾治天与被告承德市双桥区双峰寺镇贾营村村民委员会、郑玉江、贾保增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治天,承德市双桥区双峰寺镇贾营村村民委员会,贾保增,郑玉江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457号原告贾治天委托代理人王珍珍,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市双桥区双峰寺镇贾营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贾腾飞,职务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文福被告贾保增被告郑玉江原告贾治天诉被告承德市双桥区双峰寺镇贾营村村民委员会、郑玉江、贾保增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治天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珍珍,被告承德市双桥区双峰寺镇贾营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贾营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刘文福、被告郑玉江、贾保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在承德市双桥区双峰寺镇贾营村开了一家农家饭餐馆,被告贾营村委会村主任郑玉江、村党支部书记贾保增等人任职期间,于2011年至2012年底多次到原告开的农家饭饭店招待到被告贾营村委会处办事人员用餐,累计欠原告用餐费人民币33608元,因被告村主任和村支书的任职发生变故,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因此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用餐费用及部分利息,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用餐款33608元及迟延给付利息2000元,合计35608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1、饭费单据84张。2、贾宝中、陈宝中、刘文库、刘志强、贾常明五个证人的书面证言。被告贾营村委会辩称,认可原告起诉的事实,但我作为代理人对能否支付做不了主,村委会主任来了,也做不了主。需通过开两委班子会和村民代表会,商量后拿出意见再报镇党委批示后决定。被告贾营村委会未提供证据。被告贾保增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存在,多次用餐没给钱是事实,当时就餐都是为了村里跑项目,村里招待相关部门用餐,几次大项目都有镇长跟着,连同双桥规划局、土地所等相关部门一起,这些就餐都是为了村里办事,不是个人用餐,我个人同意给钱。被告贾保增未提供证据。被告郑玉江辩称,承认这个事实,是为村里办事的招待费。属于我个人消费的我已结清,剩下的都是村里招待用了。被告郑玉江未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贾营村委会对原告出示的证据没有异议。被告贾保增对原告出示的证据没有异议。被告郑玉江对原告出示的证据质证认为,1号证据没有异议。2号证据五位证人的证言不认可,认为陈宝中的陈述不属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原、被告双方陈述及庭审中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据,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1年至2012年被告贾保增、郑玉江等人,多次到原告贾治天开的农家饭餐馆用餐,用餐后没有结清餐费,在饭店餐饮单上签名赊账。另查明,2011年至2012年期间贾保增在承德市双桥区双峰寺镇贾营村担任村党支部书记职务,郑玉江在承德市双桥区双峰寺镇贾营村担任村主任。现二人均在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服刑。庭审中,原告贾治天放弃对被告贾保增、郑玉江的诉讼请求,仅主张被告村委会承担给付责任。本院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原告有责任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直接证明被告贾保增、郑玉江的用餐行为是代表被告贾营村委会的行为。虽然被告贾营村委会认可原告起诉的事实,但同时主张要通过召开村委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是否由村委会承担给付责任,而目前尚未经上述程序讨论通过,故不能视为被告自认承担责任。原告本次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贾治天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9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初啸代理审判员  智永肖人民陪审员  范建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安丽丽附页引用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