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一初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善华与李红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善华,李红玲,戴淑琴,替克斯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初字第00156号原告:李善华。被告:李红玲。被告:戴淑琴。被告:替克斯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青阳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5456628-4。法定代表人:戴淑琴,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李善华诉被告李红玲、戴淑琴、替克斯阀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各被告目前下落不明,原告李善华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善华向本院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善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755.4元,减半收取79877.7元,本院决定免交,退回原告李善华。审判长 佘敦华审判员 王 雷审判员 王政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小玢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于执行;准许或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