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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周民初字第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金某与赵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赵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周民初字第00452号原告金某,女,1987年5月13日生,汉族。被告赵某甲,男,1983年3月3日生,汉族。原告金某与被告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被告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5月认识恋爱,同年8月订婚,××××年××月××日生女儿取名赵某乙。被告不仅不懂得关心照顾家庭,甚至经常与她吵架并动手打她。而且被告赌博成性,她曾多次劝说未果。她于2014年10月离家外出居住至今。她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夫妻感情名存实亡,故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婚生女儿赵金玲由被告抚养,抚育费依法承担。被告赵某甲辩称:他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状上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他和原告结婚前还有一次婚姻,与前妻生有1个女儿,原告诉状上说的内容不完整。另外是原告于2014年10月离家外出居住,而且他还去原告娘家叫过2次,要求她回来。他对原告是有感情的,2014年11、12月左右他找不到原告,还去周庄派出所报警。原告及其父亲曾经支持他去赌博,直至他因为赌博了输了钱原告才开始有意见的。经审理查明:赵某甲与前妻生有一女赵某丙。后金某与赵某甲与2009年5月相识并自由恋爱,××××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女赵某乙。双方婚后为被告赌博产���矛盾并引发争吵和扭打,2014年10月,金某离家并带赵某乙与其父母同住。后金某曾于2014年11月回其与赵某甲位于江阴市周庄镇江东四村235号房屋居住了一天,此后金某又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口簿,以及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判决离婚与否应当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案中,金某与赵某甲自××××年××月××日结婚至今已有五年有余,且双方婚后生育了女儿赵某乙,故金某与赵某甲应珍惜夫妻感情和婚姻家庭,遇事多沟通,只要夫妻之间增进交流、加强信任,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对于金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金某和被告赵某甲离婚。案件受理��120元(金某已预交),由金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判员  丁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丹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