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浦执委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浙江荣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浦江天洁洗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荣恒混凝土有限公司,浦江天洁洗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委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荣恒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星伟。被执行人浦江天洁洗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希平。申请执行人浙江荣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浦江天洁洗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的(2015)金兰马商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349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明政审 判 员  吴利川助理审判员  陈 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鑫赞 关注公众号“”